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