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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