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二章 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二章 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邻国家(地区)接壤地区的双方公务人员、边境居民临时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双方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毗邻国家的边境居民按照协议临时入境的,限于在协议规定范围内活动;需要到协议规定范围以外活动的,应当事先办理入境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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