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第七节 鉴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