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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