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