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