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