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零六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