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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