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