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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