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