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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