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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