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执行

第二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执行 第二百七十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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