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执行 第二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执行 第二百七十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