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编 审判 ·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编 审判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