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编 审判 ·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编 审判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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