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编 特别程序 ·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