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