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