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