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