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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