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