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