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