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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