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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