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节 死刑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