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0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