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法律 发布日期:200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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