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