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法律 发布日期:200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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