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法律 发布日期:200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