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