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法律 发布日期:200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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