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0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