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法律 发布日期:200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