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0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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