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法律 发布日期:200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