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 发布日期:200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