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发布日期:200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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