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0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