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0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