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法律 发布日期:200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