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章 调解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章 调解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