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