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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