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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