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