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